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州民政局

一、机关职能

(一)贯彻落实中央、省委省政府、州委州政府关于民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民政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

(二)拟订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和政策,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草案,制定部门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三)拟订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等社会组织登记和监督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依法对社会组织进行登记管理和执法监督,指导县(市)对社会组织的登记管理和执法监督工作。负责慈善组织登记、认定和公开募捐资格许可。负责州级直接登记成立无业务主管单位的社会组织和脱钩后的行业协会商会的党建工作。承担社会组织党委日常工作。

(四)拟订社会救助政策、标准,健全社会救助体系建设,负责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

(五)拟订城乡基层群众自治建设和社区治理政策,指导城乡社区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建设,提出加强和改进城乡基层政权建设的建议,推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

(六)拟订行政区划、行政区域界限管理和地名管理政策、办法,负责乡镇行政区划设立、命名、变更和政府驻地迁移审核工作,组织指导县(市)、乡(镇、街道)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和管理工作,负责有关地名命名、更名审核工作。

(七)拟订婚姻管理政策并组织实施,推进婚俗改革。

(八)拟订殡葬管理政策、服务规范并组织实施,推进殡葬改革。

(九)统筹推进、督促指导、监督管理养老服务工作,拟订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政策、标准并组织实施,承担老年人福利和特殊困难老年人救助工作。

(十)拟订残疾人权益保护政策,统筹推进残疾人福利制度建设和康复辅助器具产业发展。负责因战伤残人员管理工作。

(十一)拟订儿童福利、孤弃儿童保障、儿童收养、儿童救助保护政策、标准,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体系和困境儿童保障制度。

(十二)组织拟订促进慈善事业发展政策,指导社会捐助工作,负责福利彩票管理工作。

(十三)拟订社会工作、志愿服务政策和标准,会同有关部门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志愿者队伍建设。

(十四)完成州委、州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五)职能转变。州民政局应强化基本民生保障职能,为困难群众、孤老孤残孤儿等特殊群体提供基本社会服务,促进资源向薄弱地区、领域、环节倾斜。积极培育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等多元参与主体,推动搭建基层社会治理和社区公共服务平台。

(十六)有关职责分工。

1.与州卫生健康委员会的有关职责分工。州民政局负责统筹推进、督促指导、监督管理养老服务工作,拟订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法规、政策、标准并组织实施,承担老年人福利和特殊困难老年人救助工作。州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拟订应对人口老龄化、医养结合政策措施,综合协调、督促指导、组织推进老龄事业发展,承担老年疾病防治、老年人医疗照护、老年人心理健康与关怀服务等老年健康工作。

2.与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州民政局会同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组织编制公布行政区划信息的文山州行政区划图。

3.与州医疗保障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州民政局、州医疗保障局建立沟通协调机制。州民政局负责重点医疗救助对象,即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和特困供养人员的分类认定,定期将认定信息提供州医疗保障局,州医疗保障局及时组织开展医疗救助工作。

二、机构设置

文山州民政局机关内设9个科室:机关党委;办公室;规划财务科;社会组织管理科;社会救助科;基层政权建设和社区治理科;区划地名科;社会事务科;慈善养老和社会工作科。下属直属单位共4家:文山州社会福利院;文山州福利彩票管理中心;文山州救助管理站;文山州城乡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中心。

三、办公地址

文山市凤凰路33号

四、办公时间

8:30-12:00、14:30-17:30,工作日周一至周五

五、联系方式

0876—2145533

六、负责人姓名

李红 局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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