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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山州商务局文山州财政局文山州乡村振兴局关于文山州2023年县域商业建设行动项目验收和资金拨付要求的通知

 索 引 号  20240208—00005  文  号  文商联发〔2024〕5号
 来源  文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开日期  2024-02-19

文山市、丘北县、广南县工信商务局、财政局、乡村振兴局:

为加快县域商业体系建设,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确保项目建设验收顺利完成。根据《云南省商务厅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乡村振兴局关于做好2023年县域商业建设行动项目和资金管理的通知》(云商市建〔2023〕15号)、《文山州商务局文山州财政局文山州乡村振兴局关于印发〈文山州2023年县域商业建设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文商联发〔2023〕19号)、《文山州商务局文山州财政局文山州乡村振兴局关于印发〈文山州2023年县域商业建设行动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商联发〔2023〕20号)、《文山州商务局文山州财政局文山州乡村振兴局关于印发〈文山州2023年县域商业建设行动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文商联发〔2023〕2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工作实际,现将项目验收和资金拨付要求通知如下。

一、项目验收

(一)组织机构

为确保县域商业体系建设项目实施质量,现成立由州商务局分管领导任组长,州财政局、州乡村振兴局分管领导任副组长,州商务局、州财政局、州乡村振兴局相关科室负责人为成员的县域商业体系建设项目验收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州商务局市场体系建设科,负责项目验收组织协调工作。

(二)验收依据和原则

1.验收依据

项目验收内容和标准参照《服务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财建〔2023〕9号)、《商务部等15部门办公厅(室)关于印发〈县域商业建设指南〉的通知》(商办流通函〔2021〕322号)、《云南省商务厅等17部门关于印发云南省县城商业体系建设行动方案的通知》(云商市建[2021] 8号)、《云南省商务厅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乡村振兴局关于做好2023年县域商业建设行动项目和资金管理的通知》(云商市建〔2023〕15号)、《文山州商务局文山州财政局文山州乡村振兴局关于印发〈文山州2023年县域商业建设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文商联发〔2023〕19号)、《文山州商务局文山州财政局文山州乡村振兴局关于印发〈文山州2023年县域商业建设行动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商联发〔2023〕20号)、《文山州商务局文山州财政局文山州乡村振兴局关于印发〈文山州2023年县域商业建设行动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文商联发〔2023〕21号)等相关文件要求和规定执行。

2.验收原则

坚持实事求是、公开公正原则,对项目实施单位资金使用、建设内容、投资完成、绩效目标、初验资料等逐项查验。

(三)验收方式、条件和内容

1.验收方式

自行组织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项目建设完整性、效益性、企业履约及时性和建设项目运营成效等情况逐项实地查验,并结合项目资料进行综合分析。验收所需资料由项目承办单位提供,并负责验收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有效性。验收完成后出具验收报告。

2.验收条件

支持项目验收。项目建设内容全部完工并投入使用、发挥作用。

县域商业建设行动项目评估验收。县(市)商务主管部门对照建设目标任务和评估验收标准化进行自评,并报州级商务主管部门审核。

3.验收内容

项目建设单位是否按时完成项目申报材料所列建设内容、投资总额;项目投资明细合理、合规性;按要求报送项目信息,提交验收材料是否完整、齐全;是否达到预期目标、财政资金使用是否合法、合规。

县域商业建设领导小组对项目申报、评审、公示、下达程序是否合法合规,以及财政资金拨付情况。

(四)验收标准

1.项目验收以实施方案中明确的投资总额和实施内容为验收标准。

2.项目符合资金支持方向,符合支持标准等要求。严格执行《云南省商务厅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乡村振兴局关于做好2023年县域商业建设行动项目和资金管理的通知》(云商市建〔2023〕15号)、《文山州商务局文山州财政局文山州乡村振兴局关于印发〈文山州2023年县域商业建设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文商联发〔2023〕19号)、《文山州商务局文山州财政局文山州乡村振兴局关于印发〈文山州2023年县域商业建设行动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商联发〔2023〕20号)等关于项目资金的要求。

3.中央补助资金严禁用于土建、租金及具有商业地产开发性质项目,不得补助房地产开发、物业管理等企业。不得用于征地拆迁、支付罚款、捐款、赞助、投资、偿还债务以及财政补助单位人员经费和工作经费等支出。

4.补助资金额大于50万(含)的项目需有第三方审计机构出具的专项支出审计报告。

(五)验收流程和时间安排

1.验收流程

县级验收。项目建设完成后,承办单位及时备齐验收材料,向县(市)级商务主管部门提出项目验收申请(附件1)。县(市)商务主管部门组织相关部门完成项目初验,初验合格的项目由县(市)人民政府提出验收结论,纳入州级验收名单。成熟一个、验收一个。

州级阶段性验收。根据县级初验的完成情况和验收申请,结合工作实际及时开展州级验收。

县级评估验收自评。县(市)商务主管部门自评并报州级商务主管部门审核。

州级评估验收审核。根据县(市)级自评报告情况进行检查审核(实地检查和资料台账检查相结合,并出具书面审核意见)上报省商务厅。

2.验收时间

计划分三个批次完成:第一批次:2024年2月底前,由项目实施县(市)对达到验收条件的项目完成初验并提出验收申请,州级于3月组织验收。第二批次:2024年5月底前,由项目实施县(市)对达到验收条件的项目完成初验并提出验收申请,州级于6月组织验收;第三批次:2024年8月底前,由项目实施县(市)对达到验收条件的项目完成初验并提出验收申请,州级于9月组织验收。所有项目验收工作于2024年9月底前完成,中央财政资金必须于2024年9月底前支出完毕(联系人及电话:钱林荣,2123324;邮箱:310567775@qq.com)。

全面评估验收时间。按照省级评估验收时间要求完成县级、州级评估工作上报省级确认。

(六)验收和综合评价结果应用

验收结论包括“验收合格”“验收不合格”两种。

1.验收合格

按验收程序完成公示以及文件、合同或其他方式明确的任务,达到或基本达到验收标准。项目资金落实到位、财政扶持资金使用合理规范,成果权属不存在争议或法律纠纷等问题。

2.验收不合格

对未达到标准、验收材料失实,项目未建成或大幅度变更、弄虚作假,企业出现重大问题(如法院查封或重大债务纠纷),企业申请撤销、变更、延期、整改期满后仍未通过验收,逾期未申请验收、建设项目不符合专项资金使用办法或《县域商业建设指南》规定科目验收不通过,以及其他验收不合格情况。

3.结论应用

验收合格项目,加快拨付剩余财政扶持资金。验收不合格项目,要求项目实施单位限期整改,如不具备整改条件或整改后仍未达到合格标准的,取消对项目的支持,预拨该项目的支持资金全额退回,3年内不得申请财政扶持项目。

二、资金拨付

(一)完工项目

已完成建设和已实施完成的项目可一次性补助资金或分批补助资金。

1.一次性补助资金原则上须完成项目验收,且验收结论为合格。

2.分批拨付原则上累计不超过补助资金的90%,剩余补助资金验收合格后方可拨付。根据项目实施进度,在保证项目合规、合法,建设质量和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各县(市)结合实际,本级初验合格后科学灵活掌握拨付进度。

(二)在建项目

在建项目以“事前补助”方式为主,原则上累计不超过补助资金的80%,根据项目实施进度,在保证项目合规、合法,建设质量和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各县(市)结合实际科学灵活掌握拨付进度。

县(市)级制定资金拨付管理要求的,按照本级资金拨付要求拨付资金。

本通知如与上级相关规定冲突的,以上级相关规定为准。

本通知于文山州2023年县域商业建设验收工作全面结束后废止。

附件:

1.文山州县域商业体系建设项目验收申请书

2.文山州县域商业体系建设项目验收申请报告模板

3.文山州县域商业体系建设项目完成情况表

4.项目固定资产清单

5.验收材料和相关数据真实性承诺书

6.廉政承诺书

文山州商务局

文山州财政局

文山州乡村振兴局

2024年2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附件1-6.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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