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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政协文山州十三届二次会议第13010087号提案的答复

2023-08-25 16:19  来源:州政府办公室  【字体: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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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

文民函〔2023〕51号

赵云柱等4位委员:

首先,非常感谢各位政协委员对殡葬改革工作的关心和重视,你们提出的《关于进一步完善殡葬改革有关配套政策的建议》(第13010087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农村公益性公墓安葬范围的规定

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第九条规定:农村公益性墓地不得对村民以外的其他人员提供墓穴用地;《云南省公墓管理规定》第三条规定:公益性公墓是为农村村民提供遗体或者骨灰安葬的公共墓地;第十六条规定:公益性公墓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不得对外经营殡仪业务或者从事公墓经营活动;民政部等8部门《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公墓建设管理的通知》第一部分第(四)点规定:农村公益性公墓只能安葬本村死亡居民的骨灰或遗体,不得对外经营。农村公益性墓地向村民以外其他人员提供墓葬用地或骨灰存放格位,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由民政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活动,已出售(租)的墓葬用地或骨灰存放格位按非法转让处理,限期改正。

根据以上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文山州结合实际于2023年7月制定印发了《文山州促进殡葬事业健康发展实施意见》(文政发〔2023〕17号),对农村公益性公墓安葬范围作了进一步的明确,规定:乡(镇)级农村公益性公墓安葬对象为本乡(镇)管辖范围内的已故村民(包括原户籍在本地的已故村民),村级农村公益性公墓安葬对象为该公墓覆盖村的已故村民(包括原户籍在本地的已故村民),使用人只享有使用权,不得私自转让、买卖。

二、经营性公墓安葬范围

《云南省公墓管理规定》第三条规定:经营性公墓是为城镇居民及其他公民提供骨灰或者遗体安葬并实行有偿服务的公共墓地。

三、探索推进城市公益性安葬设施建设

根据《云南省民政厅办公室关于转发〈曲靖市关于城市公益性公墓建设和管理的意见〉的通知》精神,结合《文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科学编制资源资产综合开发利用方案的通知》(〔2023〕336号)要求,州民政局积极响应州委、州政府的决策部署,利用全州资产资源综合开发利用的有利契机,积极进行项目谋划,研究制定《文山州殡葬领域资源综合开发利用整合实施方案》,探索引入社会资本,逐步探索推进,力争2027年各县(市)均建设有城市公益性公墓,不断满足城镇居民(包括公职人员)对公益安葬(放)设施的基本需求。目前该工作正在按照州委、州政府资产资源综合开发利用总体要求有序推进。

下步,我局将继续抓好以下三项工作:一是督促各县(市)加强农村公益性公墓管理,严格落实《文山州促进殡葬事业健康发展事实意见》关于农村公益性公墓安葬范围的有关规定。二是根据《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云南省民政厅关于将公益性安葬(放)设施纳入政府定价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文件精神,督促各县(市)加快农村公益性公墓成本核算和价格核定,促进农村公益性公墓良性循环发展。三是根据积极推行全州资源资产综合开发利用工作要求,积极谋划推进《文山州殡葬领域资源综合开发利用整合实施方案》落实,探索引入社会资本,逐步探索推进各县(市)城市公益性公墓建设,不断满足城镇居民对公益安葬(放)设施的基本需求。

最后,衷心感谢你们对民政工作,特别是对殡葬改革工作的关心与支持。祝你们工作顺利,万事如意!

文山州民政局

2023年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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